2008年5、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通告
尊敬的纳税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规定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规定,2008年5、6月份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:
一、2008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:
1、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的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4日。
2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3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2日。
二、2008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:
1、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的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。
2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8日。
3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0日。
特此通告。
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
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
发布时间:2008-5-4 8:37:00